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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副部长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2018年推向全国
发布时间:2016-11-15 11:25:20

       生态环境事件频发,损害赔偿制度待建。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11月9日发表署名文章《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强化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特别强调,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体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此前,2016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上述7个改革试点刚刚开展,预计短期内进展不会太快,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上的一些制度问题还未得到充分解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2018年改革推向全国 
      中办和国办去年年底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是新一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1+6”文件系列之一。
       所谓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根据《试点方案》,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黄润秋介绍,今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授权试点省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试点地方的选择兼顾了地域上的东中西部,考虑了经济发展阶段、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的差异性,7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将为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提供可复制的制度储备。
       黄润秋介绍,今年5月-8月,7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调研和方案起草工作,编制了本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7省市的实施方案经环保部技术审核后,已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将由各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发布实施。
       在7省市中,贵州已于10月8日第一个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率先启动试点。“其它6个试点方案也将很快对外发布。”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於方研究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7试点强调程序性规则的特殊性。
       根据《试点方案》,省级政府为本区域的赔偿权利人,对责任人提起索赔。省级政府可以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在工作中可以采用磋商的形式,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黄润秋介绍,江苏、山东、湖南、贵州、云南5省确定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吉林省、重庆市确定由环保厅(局)具体负责赔偿工作。
       常纪文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到不确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是否是唯一合适的赔偿权利人,在法理上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不少情况下,地方政府就是生态环境损害的制造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来当赔偿权利人呢?”
       黄润秋介绍,7个试点方案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性规则上强调特殊性。各试点地方根据工作实际,在管辖、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诉讼程序性规则方面做出特殊规定。 
       例如,山东省提出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重庆市提出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由区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同级法院集中受理。贵州省提出要健全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云南省提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集中管辖。
此外,黄润秋透露,7省市在实施方案中均提出了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相应措施。
       其中,重庆、贵州、云南3省市拟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吉林、湖南、重庆、云南4省市提出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文章转载自21世纪经济报道。
http://epaper.21jingji.com/html/2016-11/11/content_502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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